來源:濱州日報
2025-08-25 09:54:08
原標題:《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來源:濱州日報
原標題:《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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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丁春貴報道)8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有關情況并回答記者提問。記者在發布會上獲悉,為規范冬棗產業發展相關活動,健全完善冬棗產業鏈,促進冬棗產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法律法規,濱州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出臺了《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于2025年6月24日經濱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25年7月31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濱州作為全國冬棗發源地之一,歷經30多年發展,現有冬棗種植面積達30萬畝,產量超6億斤,產業總產值突破55億元,已形成集研發、生產、銷售、儲藏、物流、加工和旅游等于一體的產業集群。“沾化冬棗”品牌價值達56.11億元,棗農人均純收入達1.6萬元。但與此同時,產業發展也存在集約化程度不高、抵御自然災害能力較弱、品種品質退化、優勢品種種植成本較高、缺乏龍頭企業帶動、產業融合不夠深入、副產物綜合利用率低等問題,亟需通過立法推動全環節提升、全鏈條增值、全產業融合。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將《濱州市冬棗產業發展促進條例》列入2025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繼續審議項目,啟動立法工作。
《條例》共六章四十八條,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高點規劃、高點定位、高點建設,為冬棗產業指明發展方向。《條例》規定根據全市冬棗資源狀況,制定冬棗品種、苗木繁育、標準種植、產品研發、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全產業鏈規劃,以沾化區冬棗集中種植區域為核心,形成覆蓋全市、輻射全國的冬棗產業集群。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健全冬棗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種植管理、貯藏保鮮、分級、包裝、加工、運輸、銷售等全產業鏈標準,推進標準體系建設。
加強冬棗品牌建設、管理、保護、推廣,提升冬棗品牌價值。《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冬棗品牌建設,明確品牌定位、品牌形象、推廣策略、保障措施,支持冬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保護。規范“沾化冬棗”地理標志的管理和使用。開展線上線下一體化執法,推動跨部門、跨區域執法協作。鼓勵和支持冬棗品牌持有者參加品牌價值評估、展銷會、博覽會、推介會等活動,宣傳自有冬棗品牌。
注重產品質量,筑牢產業發展“生命線”。《條例》從多個環節加強產品質量的控制和提升。在使用農業投入品方面,規定應當加強對冬棗種植過程中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導。在包裝分級方面,規定冬棗生產經營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從事冬棗收購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冬棗,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包裝或者附加標識,標明產品質量等級。在市場銷售建設方面,推動冬棗集中交易市場的建設和運用,完善冷鏈保鮮、倉儲物流、快遞配送、質量檢測等配套設施和服務。
加快產業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建設。《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共建研發平臺、專家工作站等,促進冬棗產業關鍵技術、設備、產品的研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開展冬棗新品種權申請,保護冬棗新品種權。在產品深加工方面,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開展冬棗精深加工產品研發和資源化利用,提升冬棗食品、飲品、工藝品、保健品等生產能力,提高冬棗產業的附加值。在農業文化旅游融合發展方面,支持冬棗產業與歷史文化、地域風情、休閑旅游、農事體驗、特色餐飲、健康營養、研學教育、體育賽事等產業融合發展,提升冬棗產業整體效益。
實施全方位服務保障,助推產業發展升級。《條例》聚焦產業扶持,加大在基礎設施、信息技術、政策資金、金融保險、社會化服務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為冬棗產業發展提供全方位服務保障。
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結合我市實際,對上位法相關規定進行了完善和細化,具有濱州特色。
結合冬棗種植習性,支持發展冬棗設施栽培。《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冬棗設施栽培,加強冬棗設施栽培科技創新,建設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的冬棗設施栽培產業體系。”
推動冬棗品質提優,強化品質科學研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市場監管、氣象等部門、單位開展冬棗品質科學研究,推進冬棗品種培優、品質提升和品牌打造,以新質生產力提升冬棗品質水平。”
實施全過程追溯監管,保證冬棗質量。《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實現冬棗質量安全全過程監督管理。鼓勵冬棗生產經營者在冬棗及其制品包裝上使用防偽查詢技術,鼓勵具備信息化條件的冬棗生產經營者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
延長冬棗鮮果售賣期,切實增加農民收入。《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建設機械冷庫、氣調冷庫等貯藏保鮮設施,提高冬棗貯藏保鮮能力。”
緊跟電商信息時代步伐,全面拓寬冬棗銷售渠道。《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市、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冬棗生產經營者創新經營模式,采取電子商務、直播帶貨、社區營銷等方式,推動品牌營銷,拓寬銷售渠道。電商經營者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不得夸大宣傳、誤導消費,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堅持科技人才強農,加強鄉土人才評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冬棗專業技術人才納入‘渤海英才’評定范圍,明確評定標準、程序等。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完善冬棗產業人才服務保障措施,推薦優秀人才申報勞動模范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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